加强备案网站内容及备案域名指向管理的通知 |
发布日期:[2019/4/27] 共阅[1386]次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,发现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,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,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,防止信息扩散,保存有关记录,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 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》中要求,对备案信息不准确的(含域名未指向ICP接入服务商主机)网站,可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。 据此,提醒您注意,如备案网站域名未指向我司主机产品服务器别名或IP地址;或备案网站中出现以下所列内容,将取消网站ICP备案接入服务: 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 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 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 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 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 (六)散步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 (七)散步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 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; (九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. |